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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技术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5.财税〔2017〕79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6.财税〔2018〕44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7.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8.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9.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21〕53号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一)动漫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软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三)集成电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 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3.《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
1.原有政策①财税〔2012〕27号②财税〔2015〕6号③财税〔2016〕49号④财税〔2018〕27号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⑥《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该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2.《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3.《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6.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10.五部门明确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发改高技〔2023〕287号)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1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解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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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40228更新)
来源:言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