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问答
问: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的奖励标准?
根据认定结果,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问: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的依据?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科规联发〔2018〕10号)。
问:申报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政策奖励条件如下:
(1)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在行业中具有较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原则上人员开支不超过研发支出的50%。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5)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无涉税违法等情况,企业财务管理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问: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如何申报和审核?
政策的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工信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
二)市(地)工信、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三)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地)报送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财务审核;
(四)省工信厅与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省工信厅上会审议。审议后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工信局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奖励对象。各市(地)财政局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问: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励政策还要哪些要求?
一是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信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材料核实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是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
三是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四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因(一)(二)项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三)至(六)项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