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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 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0

关于组织开展 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2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认定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企业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3申报程序
  1.企业对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的条件,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形成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打印。
  2.通过注册的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线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上传必要证明文件并网络提交。将纸质申请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见附件2)一式两份(至少有1份原件)报送至所在市(地)科技局。
  3. 市(地)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发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加盖市(地)科技局公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
  2.各市(地)科技局要与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

  3. 市(地)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发改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加盖市(地)科技局公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见附件3)连同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5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707室 
  联系人:王静姝 封蕊
  电  话:0451—51920607、51920608
  省科技厅园区处:关婧婧
  电  话:0451—82628432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4月6日

 

  •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 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 附件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

  • 附件4:企业人员情况表

  • 附件5: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表



  

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

接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现2018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条件的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进行材料申报。

 

哈尔滨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