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7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专利标准融合,促进技术、专利、标准、产业协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结合黑龙江省专利、标准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黑龙江省负有专利、标准化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利标准融合创新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驱动、开放协同”原则,推动建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工作机制,打造具有龙江特色的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依托黑龙江省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建立黑龙江省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推进机制,推进机制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员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组成,建立部门分工合作、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体系,统筹推进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及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管理机制,在本单位内部整合专利和标准化工作职能,实现专利和标准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推动技术、标准、专利互动发展,以科技创新带动技术标准水平提升,以标准创新引领技术进步,打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

第三章 融合路径


     第六条 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导航机制。依托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与标准“双导航”项目,建立产业创新图谱,推动开展技术研发、专利布局、标准布局等,为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技术支撑。


     第七条 推进重点产业协同创新。支持组建专利标准协同创新联合体,构建产业专利池和标准数据库,将专利信息与产业现状、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市场竞争等信息深度融合,引导专利权人通过交叉许可、开放许可等方式共享专利技术,推动关键共性技术专利转化为标准。


     第八条 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管理。加强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趋势研判,引导创新主体合理布局核心专利,参与标准、专利协同创新。鼓励创新主体加强标准化建设,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开展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研究。鼓励高校、政策研究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等通过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针对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研究攻关。针对不同成果类型、不同的标准种类,总结提炼、固化推广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升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的效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培养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人才。建立多层次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将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校设立专利标准融合创新课程,培养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人才。开展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加大企业、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专利、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建立省级专家库,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人才队伍,为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培育引进专利标准融合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引导专利和标准化服务机构,引进高素质、高端化专利标准融合创新专业人才,帮助创新主体开展专利标准融合创新服务。吸引高水平服务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强服务执业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机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深化标准与专利融合国际交流合作。发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黑龙江分中心)以及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中俄标准研究中心、中国WTO/TBT咨询点黑龙江分点)作用,推动中俄标准互认和专利布局。支持创新主体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提升国际话语权。探索建立跨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 加大对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的理念和知识,增强科技创新人员将专利主动融入标准的意识。广泛宣传创新主体通过专利标准融合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推动专利标准融合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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