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for Trade in Services(缩写为H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服务贸易企业、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院校、培训机构、服务贸易领域的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其它中介咨询机构、可提供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致力于发展黑龙江服务贸易产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和黑龙江省的发展战略与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制定服务贸易产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国家和省内促进政策,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构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承接第三方统计监测服务,促进人才共享,组织交流、宣传和促进活动,致力推动黑龙江服务贸易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布黑龙江省服务贸易企业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收集汇总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政策需求,形成具体的政策建议向政府反馈,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下,依法依规参与全省服务贸易产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黑龙江省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黑龙江省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
(三)与国家、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紧密联系和沟通,通过多种形式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帮助企业解读产业政策,使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有关政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投诉,调解会员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四)搭建集产业招商、业务对接、人才招聘、信息发布、信息共享、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企业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与管理、市场调研与研究、数据统计与分析,将企业与政府紧密联系在一起;
(五)编辑出版会讯、会刊,维护和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数据,为会员提供资质认证、业务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和目标市场的共享信息,为国外企业、发包机构提供本省市场的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交流,探讨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投资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七)经政府批准或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推介及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贸易和知名企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黑龙江省与相关组织和企业等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的多方互动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相关事宜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行业企事业单位、院校、培训机构、科研单位、中介咨询机构、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可提供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致力于发展黑龙江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
(三)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在本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本会所需的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担和完成本会所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牵头起草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纪要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决定;
(五)牵头起草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交会长决定;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七)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