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提高协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和《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协会章程》,现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凡本协会会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根据会员的性质,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7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二、会费缴纳时间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将会费一次性转入协会。
(二)会费计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底之前,一般应一次性缴清。新入会的会员在正式加入协会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按照应缴年度会费的50%缴纳。
三、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协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会管理制度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行政主管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本会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用于本会日常办公开支和开展工作之需,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会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为支持协会事业,各单位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缴纳高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会费;凡愿资助、捐赠的除给正式收据外,还将颁发荣誉证书,财务上按正规账务进行办理。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服务贸易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